2021年11月15日,北交所正式開市。當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也下發(fā)了《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北京證券交易所稅收政策適用問題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33號),明確了北交所適用的稅收政策。和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相比,平移新三板稅收政策后,北交所適用的稅收政策和上海、深圳交易所的異同點我們一起看一下:
1、首先是增值稅。既然是將新三板精選層變更設立為北京證券交易所,那股權變股票。所以,在增值稅上,北交所的股票轉讓應該按照金融商品轉讓適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及相關政策,個人免稅,其他單位按照各自對應政策征收。這一點和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一樣。
2、企業(yè)所得稅政策層面,北交所和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也是一樣的,按照按企業(yè)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guī)定執(zhí)行,股息所得免稅需要持股滿12個月。
3、證券交易印花稅政策,北交所和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也是完全一樣。
其實,最多的不同點主要在個人所得稅政策層面,在個人所得稅政策層面,公開買賣北交所股票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這個和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一樣。但是,在限售股轉讓個人所得稅上,原來新三板相對于上海、深圳主板最大的不同是將限售股解禁后大比例送轉股避稅的漏洞堵上了:
原先上海、深圳主板,根據(j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jiān)會關于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67號)的規(guī)定,應征稅的限售股包括:首次公開發(fā)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以下統(tǒng)稱新股限售股)。也就是說,對于首發(fā)上市前的限售股,在解禁后的送轉股就不再屬于應征稅的限售股。
但是,對于新三板的規(guī)定,根據(jù)《財政部稅務總局證監(jiān)會關于個人轉讓全國中小企業(yè)股份轉讓系統(tǒng)掛牌公司股票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37號)規(guī)定,應征稅的原始股是指個人在新三板掛牌公司掛牌前取得的股票,以及在該公司掛牌前和掛牌后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轉股。
個人所得稅上,還有一個就是針對限售股的差別化股息的政策,主要是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根據(j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jiān)會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規(guī)定,對個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紅利,按照本通知規(guī)定計算納稅,持股時間自解禁日起計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紅利繼續(xù)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但對于新三板,政策沒有提限售一說,直接按掛牌來算。由于交易規(guī)則不一樣,這個也不算政策上的差異。
因此,總結一下,北交所對比上海、深圳的主板,差異最大的地方就是針對限售股(原始股)分轉送的個人所得稅征稅政策上。對于北交所的股票,只要是原始股,不管是在掛牌前(解禁前)還是掛牌后(解禁后)孳生的送、轉股,都屬于應征稅的股票。這個就堵上了限售股在解禁后大比例分轉送避稅的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