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仁良法律人
合同簽訂了,卻莫名其妙的就無效了?!昂贤瑹o效”這個概念,大家應該多少不陌生了。對當事人來說,這真是噩夢。因為多數(shù)情況下,擔保人的支付能力是勝過債務人的,這是設置擔保的初衷。若擔保合同相應無效了,基本可以確定債權就“竹籃打水”了。
可能很多人看到標題后,會說,知道,擔保法第5條有規(guī)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彼?,在擔保合同里約定“主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時,保證合同繼續(xù)有效,保證人仍按保證合同約定承擔擔保責任。”不就行了?
這樣的條款,很有可能被法院判定無效,因為目前我國法律整體尚不認可“獨立擔?!?,故“獨立擔?!钡募s定,并不能獨立于主合同之外,而被認定為有效。整體法律包括:《擔保法解釋》第8條“主合同無效而導致?lián):贤瑹o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啊段餀喾ā返?72條”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物權法》和其他法律的規(guī)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由此可見擔保法第5條有規(guī)定與整體法律規(guī)定是存在矛盾的。
那債權人的困境,有沒有“解法”?擔保法第5條規(guī)定,又該如何理解呢?
其實,上述理解是對擔保法第5條的誤讀。第5條允許的約定,是針對主合同被認定無效后,擔保人仍對債務人需要對債權人所承擔的法律責任(例如:互為返還等)承擔擔保責任,而非原主合同中約定的債權內(nèi)容。
因此,所謂“擔保合同另有約定“,并不能讓已被宣判死刑的主債權債務關系”起死回生“,但另有約定仍非常有必要,起碼讓債權人有最后一重保障。在”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描述中,擔保責任范圍需要謹慎,防止因描述不清,被認定無效,那債權人就連”最后一根稻草“也失去了。
但凡事有例外——在擔保人由于債務人或債權人,或兩者串通的情況下,作出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擔保意愿,無論“擔保合同是否另有約定“,擔保合同一律無效。擔保法第30條:保證人在以下情形中不承擔民事責任:(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二)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擔保法解釋第40條:主合同債務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欺詐、脅迫事實的,按照擔保法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處理。
關于WE+
WE+空間致力于打造最溫暖的辦公空間,把信任帶給每一個人。每個團隊可根據(jù)自身規(guī)模和租約長短在WE+靈活租賃,歡迎撥打熱線4006677299了解我們。
我們強調(diào)共享和創(chuàng)新,將工作、生活、社交三者聯(lián)系在一起。通過溫暖,有信任的空間鏈接每一個人,讓人與人之間產(chǎn)生更多交流,讓工作與生活、人際交往、商業(yè)溝通更加和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