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年會對懟事件自前天發(fā)生至今,有逐漸發(fā)酵的趨勢。很多人翻出“奧卡姆剃刀”2016年的文章《WIFI與WAPI的終極之戰(zhàn):中美之間WIFI國際標準戰(zhàn)爭的技術真相》,大談WAPI采用了三元對等架構的安全優(yōu)勢,一時間如戰(zhàn)狼2附體,民族主義熱情熊熊燃燒。也有人認為這是蘋果和方達提前布好的局,“蘋果”真的“已經(jīng)開始爛了”。當然,也有批評曹總言語太多激烈,影響專利年會逼格的。
西電捷通和蘋果到底在懟什么?為了搞清楚這個問題,天生比較笨的Global君作了如下的分解:
兩者的區(qū)別基本上在于安全相關部分,除此之外,WAPI的其他部分和WIFI一樣,都基本遵循了IEEE 802.11-1999無線局域網(wǎng)標準,以下圖片截取自收錄WAPI標準的GB 15629.11- 2003。
正如上文《WIFI與WAPI的終極之戰(zhàn):中美之間WIFI國際標準戰(zhàn)爭的技術真相》中提到的那樣,WAPI安全機制采取了三元對等架構,集成數(shù)字證書技術,以提升終端和接入點雙方身份的認證真實性。然而,安全性的提升也帶來了使用便利性的的問題,這個且按下不表,一會再說。
當然!上文提到的GB 15629.11- 2003是國家強制性標準,如果智能手機廠商不應用WAPI標準(不通過WAPI加密技術認證),生產(chǎn)出來的手機是不允許在中國大陸銷售的。什么?還不信?上圖!
準確的講,應該是智能手機廠商們是否執(zhí)行了508專利(西電捷通訴索尼案的涉案專利)中的方法權利要求。要知道,應用標準和侵犯標準相關專利的專利權是兩個概念,你不能剝奪標準實施者“把專利寫殘”的權利。
智能手機廠商們是否使用了508專利?Global君對這個問題也沒有答案。但是,對索尼來說卻是比較不幸的。在西電捷通訴索尼案中,索尼承認自己在“研發(fā)階段對部分型號的被控侵權產(chǎn)品進行了WAPI功能測試,但在生產(chǎn)階段沒有測試過WAPI,也沒有使用過涉案專利”??墒?strong>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卻認為“除認定被告自認的在研發(fā)階段對部分型號的被控侵權產(chǎn)品進行了WAPI功能測試外,還合理推定被告在涉案手機的生產(chǎn)制造、出廠檢測等過程中遵循了《質量管理體系 要求》標準,亦進行了WAPI功能測試”。也就是說,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認為索尼(目前不代表所有智能手機廠商)確實使用了508專利。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把問題改為“智能手機是否執(zhí)行了508專利中的方法權利要求”,答案就是沒有(直接)使用!這是由于除了終端(MT)之外,508專利中的方法權利要求中還描寫了AP和AS主體的具體行為(港真:撰寫是最大敗筆),所以無論手機還是用戶都無法單獨完成508專利保護的方法。
敲黑板啦!重點來了,原本智能手機廠商們既然實施了WAPI標準,其中一家(悲催的索尼)也被認定使用了西電的508專利,這就應該是故事的結尾啦,為什么要討論用戶的行為呢?
咳咳,這是因為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在西電訴索尼案中,除了認定索尼的直接侵權行為之外,還認定手機中的WAPI功能模塊組合是專門實施508專利的設備,索尼為生產(chǎn)經(jīng)營目的將該產(chǎn)品提供給他人(用戶)實施涉案專利的行為,已經(jīng)構成幫助侵權行為。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的判決:“一般而言,間接侵權行為應以直接侵權行為的存在為前提。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專利權人應該證明有另一主體實際實施了直接侵權行為,而僅需證明被控侵權產(chǎn)品的用戶按照產(chǎn)品的預設方式使用產(chǎn)品將全面覆蓋專利權的技術特征即可,至于該用戶是否要承擔侵權責任,與間接侵權行為的成立無關”。
可問題是,如果用戶沒有(或者說只在極端情況下)“按照產(chǎn)品的預設方式使用產(chǎn)品而導致全面覆蓋專利權的技術特征”呢?幫助侵權行為是否還成立?
對于這個問題,UC Davis的丁教授曾經(jīng)寫了一篇《Anti-Globalization Trolling》的文章(需要此文的,老規(guī)矩),在文中他提到了WAPI安全機制雖然采取了三元對等架構,但是由于集成了數(shù)字證書技術也帶來了不利之處,WAPI標準的多種模式中有一些模式(恰恰就是508專利保護的模式)是需要用戶在手機上安裝證書才能使用的。小伙伴們你們在iphone上使用過WAPI嗎,以下是安裝教程:
OK,回到對懟事件上來。高律顯然是看過丁教授的文章(所以后來才回了一句“沒有安裝證書用不了”),因此當場起身詢問現(xiàn)場觀眾(所謂的消費者)是否用過WAPI,想要以此來動搖“幫助侵權行為”成立的根基。然而,且不說現(xiàn)場觀眾根本不明白他意欲何為,更重要是的是,臺上的曹總也不是專利律師啊,難道你還期望他跟你討論“幫助侵權行為”的成立要件?高律說的“消費者沒有用過WAPI”在曹總的耳朵里直接就變成了“WAPI技術不行”了,于是就開懟。
這一點Global君是支持曹總的,且不說“大多數(shù)人沒用過”不等于“誰都不可能用”,一上來就把火引向“普通消費者要給沒用過的技術交錢”明顯有煽動情緒的嫌疑。再說了,消費者沒用那iphone用了嗎,設備用了是不是要交錢?本來就是很復雜的專利侵權理論,在法院或者學術場合留給律師法官們討論嘛,非要在嘉賓問答環(huán)節(jié)以被告代理律師事務所的合伙人的身份向原告公司的老總提出,這......
不過接下來曹總懟的也有點不知所謂,質問高律是哪國國籍真的合適嗎?在場那么多美籍華人律師紛紛表示被群嘲。既然索尼案中,法院都站在西電這一邊了,民族對抗的旗幟還是打低點為好,否則難免會適得其反。至于曹總怒斥的“許可(談判)中不能要禁令”、“沒用你們專利”和“你的權利用盡”,分別對應被許可人誠意談判是否可以授予禁令(參見北高的侵權判定指南)和不侵權以及不可主張抗辯(non-infrigement and unenforceability),這些都是許可談判中的正常邏輯,并不是“荒唐的邏輯”。再說即使要懟,這些也應該懟給蘋果的專利許可談判律師才是,相信高律當時也是被懟的一頭霧水。
總之,兩方當事人各有各的立場,也無法在同一層面上對懟,說白了自己都不知道在懟什么。一方是律所大Par,只關心法理,對消費者棄之不用的技術嗤之以鼻;另一方是公司老總,視己方創(chuàng)新為生命,對任何技術上的藐視瞬間暴起。年會主辦方本來想同時請到技術、法律大拿,希望雙方均能充分表達觀點,現(xiàn)場觀眾也期待著一場精彩對話,誰想到以一場雙輸?shù)聂[劇收場,可惜可嘆。
最后,提醒小伙伴們,《貨幣戰(zhàn)爭》還是少看的好,哪有那么多國家間的陰謀陽謀。國際標準戰(zhàn)爭的真相,是資源投入!?WAPI當初鎩羽而歸,是因為產(chǎn)業(yè)投入不夠加上國內(nèi)企業(yè)沒有足夠的開展國際標準競爭的經(jīng)驗。要說被美國政府懟的最厲害的,那得說華為啊,然而看看華為如今的榮光,又是Polar碼被3GPP采納啦,又是多么件4G/5G標準提案啦,天上飄來的嗎?
都是用錢砸的!